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00万元;四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”
语毕,原告律师向法官颔首,微微鞠躬示意。
至于舒沅,由一开始的惊怒、沉默回忆,到无尽平静,到拉过身旁人不住发颤、欲要起身发作般右手手臂,其实也不过十来分钟的时间。
人性不外乎如此,没什么可苛责的。
说学校不愿意出面,无外乎是知道校领导最是担心名誉受损,被冠上个纵容校园暴力的罪名;
说老师避而不谈,也不过是知道各科老师避之不及的态度,唯恐惹祸上身的自保本能;
至于说班级同学无人作证就更可笑了。
就算要说,也只能说,抱团的人从始至终都会抱团。
而她这边,却因为蒋成是她法律上的前夫,证词效力低,且碍于舆论,她不愿让他出庭作证;一开始答应出庭作证的陆尧,后来也考虑到新加坡事件爆发,国内媒体对该案的关注度瞬间陡升,从而婉拒出庭,陷入苦境罢了。
方方面面种种,大家都各有苦衷,他们就是知道,所以才敢这么肆无忌惮。
可是——
舒沅默默握紧身边人的手。
十指相扣。
她什么话也没说,深呼吸过后,转而看向己方的顾律师。
同时,审判长亦冲被告方摆手示意。
“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。”
“——谢谢审判长。”
闻言,顾益华律师登时起身,向审判长及各审判员方向微微鞠躬。
一纸诉状铺开,字字血泪。
*
“原告诉称,自2019年5月15日晚21点左右开始,揭露某电影IP背后现实故事的文章经由豆瓣、百度贴吧、微博等社交软件披露于公众面前,被告凭主观臆断,虚构事实伪造弱势,存在恶意诽谤行为,在书中公开发表诋毁原告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实言论,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,并给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,构成侵权。
据此,原告提出了500万元的巨额赔偿,并要求被告公开发表致歉。但被告认为,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,实为建立在无视事实、杜撰事实基础上,对我当事人——昔日校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,其公民权利的进一步践踏和人格污蔑,对此,我方完全不能接受。
下面,我就将分以下几点,详述原告方的行为之恶劣,用心之险恶:
一、主体错漏,刻意模糊责任。
需要明确的是,被告实际不是原告所述侵权后果的直接责任人。当日的发帖者,经向警方求证、向相关电信公司调取IP地址,可知,实为新加坡某地一网络工作室在背后主导。而我当事人在其好友告知情况之前,对此一无所知。经截图留证,观察豆瓣高楼内诸多网友发言,可以明显看出人为Cao控的痕迹。
事实上,真正令该匿名帖“风生水起”的,正是原告里诸多同学主动跳出认领身份的行为,其中,直指个人隐私并向被告喊话挑衅的截图,我们都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。令人震惊的是,当时毫无畏惧、很乐意与人分享陈年往事的同学们,此刻成了原告席上义愤填膺的受害者。这是我与我当事人都想不明白的,还望对方律师之后为我们解答。
第二、忽略事实,否认真实事件。
即原告刚才在诉状中所引用的,被告在书中所提及的诸多叙事性文字。原告认为其属“主观臆断,虚构事实”,否认当年校园暴力行为的真实性,然而,从被告所提供的邮箱日记与通信,明显可知,从2007年9月入学,至2009年6月毕业,三年间,校园暴力的Yin影实际上与她如影随形。原告所主张被告的所谓侵权言论,本质上,反而是受害者的一种心理回馈和反刍,她所论述的,也正是当年所发生的事实。
我们虽无法倒流时间,但,无论是现下所收集到,2008年5月,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发布的“57班比丑帖”、2008年7月,“说说你们在学校里最看不惯哪类人”、“年级第一什么时候能换个人?文科班没美女了吗”等等发言,包括被告提供当年错题集本、课本,上面凌乱恶意的涂鸦,其实不难发现,当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,而这个“度”,显然已经超出了同龄学生平常小打小闹的程度。希望法官能够将这一情况考虑在内。
三、污蔑恶意,跳脱客观条件。
原告主张被告在撰写其书时,存在刻意引导对号入座的恶意心态,并在影视化改编中纵容该倾向的出现和持续发酵。这明显是原告对被告的先入为主认定。被告并无造成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心理故意。
首先,需要指出的是,《Fight myself》原著本身,就带有一定的传记文学性质,这一点是文学体裁上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。毕竟,所谓传记,不写经历写什么呢?若以原告的逻辑推论,是否老舍,巴金,诸多著名文学家在传记中披露的人性之恶都为主观故意“带节奏”?在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,我当事人所写